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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622-2016英文版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丈量手腕(四阶段)

时间:2023-03-07 03: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 Type Test and Disclosure of Test Information7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CheckAnnex A (Normative) Information on Type TestAnnex B (Normative) Type Test ResultAnnex C (Normative) Test of Tailpipe Emissions after a Cold Start at Normal Temperature (Type I Test)Annex D (Normative) Two-Speed Idle Test or Free Acceleration Smoke Test (Type II Test)Annex E (Normative) Evaporative Emission Test (Type IV Test)Annex F (Normative) Durability Test of Emission Control Devices (Type V Test)Annex G (Normative) On-Board Diagnostic (OBD) SystemAnnex H (Normative) Specifications of Reference FuelsAnnex I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Ensuring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Annex J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Type Extension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Ⅰ型试验、Ⅱ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 No.2)、欧盟法规《关于二轮、 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Ⅴ的 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No.134/2014)。──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内 容如下:──两轮摩托车Ⅰ型试验的测试循环修改为世界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5 月 11 日批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凡进行型式检验 的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4622—2007、GB 20998—2007,部分代替 GB 14621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 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 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ISO 2575:2010 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Road vehicles — Symbols for controls, indicators and tell-tales)ISO 9141-2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 第2部分: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Roadvehicles — Diagnostic systems — Part 2: CARB requirements for interchange of digital information)ISO 14229-3 道路车辆 统一诊断服务(UDS) 第3部分:控制器局域网(CAN)实现的统一诊断服务 (UDSonCAN) (Road vehicles — Unified diagnostic services (UDS) — Part 3:Unified diagnostic services on CAN implementation (UDSonCAN))ISO 14229-4 道 路 车 辆 统 一 诊 断 服 务 (UDS) 第 4 部 分 :FlexRay 实 现 的 统 一 诊 断 服 务 (UDSonFR)(Road vehicles — Unified diagnostic services (UDS) — Part 4:Unified diagnosticservices on FlexRay implementation (UDSonFR))ISO 14230-4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关键词协议2000 第4部分: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Road vehicles — Diagnostic systems — Keyword Protocol 2000 — Part 4: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related systems)ISO 15031-3 道路 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3部分:诊断连接器和 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3: Diagnostic connector and related electrical circuits, specification and use)ISO 15031-4:201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4部分:外部试验 装 置 (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4: External test equipment)ISO 15031-5:2011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5部分:排放有关 的诊断服务(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5: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 services)ISO 15031-6:2010 道路 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6部分:诊断故障 代 码 的 定 义 ( Road vehicle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 — Part 6: Diagnostic trouble code definitions)ISO 15765-4 道路车辆 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 第4部分:与排放相关系统的要求(Road vehicles — Diagnostics on Controller Area Network (CAN) — Part 4: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s-related systems)ISO 1968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车辆和外部诊断装置之间的通讯 诊断连接器和相关电路, 技 术 要求 及 使 用(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 diagnostics —Diagnostic connector and related electrical circuits, specification and use)ISO 22901-2 道路车辆 开放式诊断数据交换(ODX) 第2部分:与排放有关的诊断数据(Road vehicles — Open diagnostic data exchange (ODX) — Part 2: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 data)SAE J1850 B级数据通讯网接口(Class B data communications network interface)两轮摩托车(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 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边三轮摩托车(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 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最高 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 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最高 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指摩托车的一种车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 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摩托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摩托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当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X)。指按附录C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325.2 K(52 ℃)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 排气成分。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operating mode at normal idling speed or at high idling speed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最低稳定运转状态,即发动机正常运转,变速器处于空挡,油门控制器 处于最小位置,阻风门全开,发动机转速符合制造企业技术文件的规定。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条件(油门控制器位置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车辆,驱动轮应处于自由状 态),通过调整油门控制器,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制造企业技术文件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但高怠 速转速不能低于2000 r/min。若技术文件没有规定,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500 r/min±250 r/min。蒸发污染物 evaporative emissions 指摩托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摩托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昼间换气损失(diurnal loss):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33 当量表示)。 热浸损失(hot-soak loss):摩托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时从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炭罐有效容积 volume of the carbon in canister炭罐活性炭质量 weight of carbon in canister炭罐有效吸附量 efficient loading quality of canister炭罐丁烷初始工作能力 initial butane working capacity of canister非外露式油箱 non-exposed type of fuel storage tank车载诊断(OBD)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 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摩托车的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 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 能,使得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摩托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 irrational emission control strategy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指在摩托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使其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至不符 合型式检验的排放水平的措施或方法。4.2 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 A 和附录 B 进行信息公开,如涉及企业机密的内容, 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信息。4.3 为进行第 6 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代表性样车。进行Ⅳ型试验 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进行Ⅴ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5.1 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摩托车在 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5.2 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摩托车满足第 6 章、第 7 章的规定。这样,则认为在 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5.3 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和燃 油溢出。(3)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摩托车点火使用同一 把钥匙,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5.4 所有摩托车都应装备 OBD 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安装上,能确保摩托车在整个寿命期 内识别并记录故障的类型。未经型式检验,不能对制造企业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摩托车装备的 OBD 系 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篡改。OBD 系统应带有一个能迅速让驾驶员察觉的故障指示器(MI)。(1) 除得到制造企业的授权外,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摩托车,应能防止改动。任何可插 拔的用于存储标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存储的数 据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仅对直接与排放标准相关或与车辆防盗相关的功能 要求满足该保护要求。(2) 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 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3) 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企业,应防止 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企业应采取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例如要求远程电子登录由制造 商维护的电脑系统。该方法应向主管部门公开。5.7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摩托车可以安装和使用相关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5.8 如果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能够导致发动机采用与正常使用排放 试验循环中采用的控制策略不同的或是经过调整的发动机控制策略,若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 控制系统的效率,则允许使用。在其他所有的情况下,均认为其是失效装置。注2:Ⅱ型试验: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指测定双怠速的CO、HC 和高怠速的λ值(过量空气系数);对装用 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指测定自由加速烟度。6.2.1.3 Ⅰ型试验应按附录 C 规定的方法进行。各种排气污染物气体用规定的方法收集和分析。6.2.1.5 摩托车应放置于装有功率吸收装置和惯量模拟装置的底盘测功机上。6.2.1.6 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采样袋中。将试验车辆的排气按照要求进行 稀释、取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6.2.1.7 除 6.2.1.8 规定情况外,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试验所得到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 PM 的测量值应乘以 6.2.5 确定的劣化系数,所得计算值均应低于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6.2.1.8 尽管有 6.2.1.7 的规定,对于上述每一种污染物,当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规定限值时,允许三次测量结果中有一次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但不得超过限值的 1.1 倍。对于一种以上 的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 6.2.1.9 在以下条件下,6.2.1.7 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对 6.2.1.7 提到的每一种污染物,V1 和 V2分别代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量结果,L 为 6.2.1 表 2 中规定的每种污染物的限值。6.2.1.9.1 对于所有污染物,当 V1≤0.70 L 时,仅需进行一次试验。6.2.1.9.2 如果每一种污染物不满足 6.2.1.9.1 要求,但每一种污染物符合 V1≤0.85 L,且 V1+ V2<1.70 L 和 V2<L 的要求时,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6.2.2.1.4 制造企业在型式检验时,双怠速法试验结果应符合表 3 的要求,高怠速的λ值应控制在企 业申报值±0.05。6.2.2.1.5 试验在Ⅰ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试验方法按附录 D 的规定。6.2.2.2.2 试验在Ⅰ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试验方法按附件 DA 的规定。6.2.2.2.3 将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加上 0.5 m-1 后得出的数值,作为该车型自由加速排气烟度的型式 检验的结果。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必要时,企业应向主管部门公开 详细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以证明发动机的构造不会将任何燃油、润滑油或曲轴箱气体从曲轴箱通风系 统排放到大气中。6.2.4.1 除单一气体燃料车外,所有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 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6.2.4.2 试验按附录 E 进行,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不超过 2.0 g/试验。6.2.4.3 试验前,摩托车制造企业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一套装车进行Ⅳ型试验,另一套按 照附件 EB 的试验方法检测其初始工作能力,测量结果应不高于制造企业申报值的 1.15 倍。6.2.5.1 试验前制造企业还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一套进行耐久性试验,另一套按照QC/T 1003 的规定检测其贵金属含量,测量结果应不高于制造企业申报值的 1.2 倍。6.2.5.2 所有进行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应进行排放劣化耐久试验,试验方法按附录 F 的规定进行。6.2.5.3 在制造企业要求下,检测机构可在完成Ⅴ型试验之前,使用表 5 的劣化系数进行Ⅰ型试验。 完成Ⅴ型试验后,检测机构应用按照附录 F 测得的劣化系数替代表 5 的劣化系数。6.2.5.4 通过 6.2.5.2 规定的试验程序确定劣化系数。劣化系数用于确定摩托车的排放污染物是否除Ⅴ型试验外的所有试验均应采用符合附录H要求的基准燃料,Ⅴ型试验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规 定的市售车用燃料。应按照附录I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以附录A和附录B为基础,必要时,可 进行第6章所述的部分或全部试验。7.1.1 进行Ⅰ型试验时,如果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附录 A 所述的车 型或相关的扩展车型上进行。7.1.2 主管部门选定摩托车后,制造企业不得对所选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7.1.2.1 任意选取某一车型的三辆车,Ⅰ型试验按照附录 C 的规定进行。应采用型式检验时实测的 劣化系数。限值由 6.2.1 中表 2 给出。7.1.2.2 如果主管部门认可制造企业按附录 I 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则按第 IA.1 判定试验结果。7.1.2.3 如果主管部门不认可制造企业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或者制造企业没有相关记录时,则按第7.1.2.4 根据第 IA.1 或第 IA.2 的判定准则,以抽取的试验样车数量为基础,一旦所有污染物均满足 通过判定临界值,则认为该系列产品Ⅰ型试验合格;一旦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则认为 该系列产品Ⅰ型试验不合格。当某种污染物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此结论不再随其他污染物为了得出结论所追加的试验而改 变。如果不能判定所有污染物均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而又不能判定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 值,则抽取另一辆车进行试验,见图2。如果某种污染物的统计量既不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又不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在加抽车辆试验 时,制造企业要求终止抽车试验,则应判定为Ⅰ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7.1.2.5 尽管有 7.1.2.2 至 7.1.2.4 的要求,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如下判定准则:──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不超过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不超过限值,则判定Ⅰ型 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超过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超过限值,则判定Ⅰ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7.1.3 直接从生产线下线检验合格的车辆中抽取样车进行试验,试验车辆不需磨合。若制造企业要 求,可按制造企业的磨合规范进行不足 1000 km 的磨合,但不得对这些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7.1.4 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进行试验。在制造企业的要求下,可使用附录 H 规 定的基准燃料。7.2.1.1 制造企业应对生产下线检验合格的摩托车进行双怠速试验抽查。7.2.1.2 摩托车的双怠速 CO、HC 排放值和高怠速λ值均应符合 6.2.2.1.4 的要求。7.2.2.1 制造企业应对生产下线检验合格的三轮摩托车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抽查。7.2.2.2 测得的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 6.2.2.2 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加 0.5 m-1。7.5.2 若三辆车均满足了附录 G 所述试验的要求,则认为 OBD 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满足要求。否则判 定 OBD 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7.6.1 从装配线上或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三辆车(或三套炭罐),按照附件 EB 的规定检测炭罐的初 始工作能力。──若被测的三套炭罐的初始工作能力测量结果不低于申报值的0.85倍,且其平均值不低于申报 值的0.9倍,则判定炭罐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被测的三套炭罐中有任一套的初始工作能力测量结果低于申报值的0.85倍,或其平均值低7.7.1 从装配线上或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三辆车(或三套催化转化器),按照 QC/T 1003 的规定, 对抽取的催化转化器检测各贵金属含量。──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的各种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均不低于申报值的0.8倍,且其平均 值不低于申报值的0.85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中有任一套的某一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低于申报值的0.8倍,或 其平均值低于申报值的0.85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7.8 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 7.1 至 7.7 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的任意一条,摩托车制造企业均应尽 快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车型扩展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当某一车型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型。制造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本标准规定的耐久性里程内,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摩托车所安装的排 放控制装置始终正常运行并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所有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在该规定的执行日期之前,可按 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检验。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方,为改善空气质量,可先于全国实施本标准。